【7.21暴動】涉元朗站暴動4人罪成提上訴 律政司另申脫罪被告發還重新裁決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3/07 14:59

最後更新: 2024/03/07 18: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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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人吳偉南今到庭應訊。(林育慧攝)

2019年7.21元朗發生白衣人暴動事件,7人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等6罪罪成,被被判監3年半至7年,另1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其中4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,律政司則就無罪裁決以案件陳述形式提出上訴,聆訊今(7日)於上訴庭進行。律政司一方就被裁定無罪之被告提出上訴,要求發還由原審法官重新裁決;其中1名上訴人質疑未獲代表律師提供全面法律意見,致對其造成不公。

4名上訴人為鄧懷琛(64歲;商人),被判監7年,仍在服刑中;吳偉南(61歲;貨車司機),被判監4年,已服刑完畢;鄧英斌65歲;退休),被判監3年9個月,已服刑完畢,以及蔡立基(43歲;機械技工),被判監6年,預計今年出獄;律政司同時就被裁定無罪的王志榮(57歲;運輸工人)提出上訴。

律政司一方就王的無罪裁決申請上訴時指,根據片段顯示,出現在現場的男子X之衣著,包括所穿的波鞋和短褲,與於王的住所被發現的極為相似,並屬王的物品。X另被拍到出入王所居住的大廈及停車場之時間,律政司一方指,根據種種環境證供顯示並非屬巧合,可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,王一定是X。律政司一方表示若申請獲批,要求頒令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裁決;上訴庭就此申請押後判決。

4名上訴人均就定罪提出上訴,上訴人鄧懷琛一方指出,質疑原審時代表律師未有索取所有涉案影片,有關影片可反映整個事件情況,因此令代表律師未能向上訴人提供全面法律意見,包括就自衛而毋須出庭自辯之決定。剝奪上訴人審視所有證供之機會,對上訴人造成不公,

上訴庭則指出,從10多段影片可見當時是「圍毆圍打」,即使原審代表律師法律觀點上出錯,以自衛抗辯根本不可行。

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王志榮。(林育慧攝)

上訴人吳偉南一方指出,原審法官依賴比較脆弱的證供,指吳持棍施襲及與另一上訴人鄧懷琛有眼神接觸。上訴一方指當時時勢緊迫,吳的做法非不合理,而吳被指用棍襲擊戴橙色帽子人士,法官裁定超出自衛做法。上訴一方強調即使超出自衛做法,亦不等同串謀其他人傷人。上訴庭則指當中不止眼神接觸,吳亦曾拍打對方肩膊。

上訴人鄧英斌一方陳詞時指,上訴人手持木棍衝往月台時是參與非法集結,當時仍未發生暴動,亦沒有證據顯示鄧到場破壞社會安寧。上訴庭質疑鄧英斌持木棍到現場目的,上訴一方指月台範圍極大,鄧身處大堂並不知道月台發生暴動事件,鄧亦沒有襲擊巿民,反而遇見阻止其他人進入車廂施襲的白衣人。上訴一方指鄧遠離車廂,到月台另一端觀察,沒有作任何鼓勵或促使其他人施襲,記為法官未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鄧參與暴動及嚴重傷人。

控罪指王志榮、黃英傑、林觀良、林啟明、鄧英斌及蔡立基,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害他人。鄧懷琛及吳偉南則被控於同年7月22日,在‪‪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害他人;鄧懷琛另被控於同日在元朗‪形點I商場及港鐵元朗站一帶‬參與暴動及有意圖傷害他人。

案中另有3名被告為黃英傑(52歲;電工)、林觀良(52歲;商人)及林啟明(47歲;商人),則未有提出上訴,當中兩名林姓被告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,被判監4年8個月,黃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,判監3年半。

聆訊今(7日)午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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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